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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资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体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用、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七)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