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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办理程序

时间:2008-4-15 15:32:53 |   浏览:
 
  

私营企业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名称核准申请审查审批发照

开业登记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资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体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用、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七)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变更登记

    (一)私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2、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3、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私营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二)私营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资下列文件、证明: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决议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私营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凭<<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私营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3、自行停业一年以上;

      4、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5、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6、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二)私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2、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3、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4、完税证明。

      5、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6、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私营企业,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分支机构

    (一)私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2、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二)私营企业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并凭此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三)私营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四)私营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给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书。

办理时间

    1、开业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2、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3、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收费标准

    1、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的0.8‰(最低50);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的0.4‰;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240元/户,筹建企业40元/户。

    3、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0.8‰;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0.4‰;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企业变更登记8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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